董事會

依中華電信章程規定,置董事7至15人組織董事會,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且其中應有1/5專家代表。中華電信董事會置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

中華電信自第5屆董事會起,於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中,置獨立董事至少3人。董事選舉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董事會及持有中華電信已發行股份總數1/100以上股份之股東,得於中華電信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期間內,以書面向公司提出候選人名單;股東於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董事會之職權包括但不限於:資本增減之擬定、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年度營業預算決算之審定、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擬定、國內外借款金額期限之核定、轉投資金額之核定、發行公司債之核定、人事採購會計及內控制度之核定、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訂定及修正、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經理人之任免、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員工待遇標準之核定、中華電信薦舉至轉投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核定,及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決議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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