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今日(11/10)公布114年10月自結合併營收為209.3億元,營業淨利為41.6億元,稅前淨利為41.3億元,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淨利為31.5億元,EBITDA為75.1億元,每股盈餘(EPS)達0.41元。
中華電信表示,10月份整體合併營收較去年同期成長4.0%,成長動能除了延續上月強勁的手機銷售表現外,電信核心業務亦持續穩健成長。同時,受惠於「海地星空」策略布局的成功推進,挹注新動能,帶動整體營收再創佳績。
行動服務業務方面,受惠於5G升速方案廣受市場歡迎,以及iPhone新機銷售熱絡,高資費用戶穩健成長,帶動10月份月租型客戶數持續年增,月租型ARPU年成長3.4%至563元,行動服務營收年增亦達4.7%。此外,旅遊旺季推升預付卡及國際漫遊收入成長,亦同步挹注行動服務營收成長動能。
寬頻業務方面,「速在必行3.0」方案持續引領用戶升速,300Mbps以上高速用戶數維持雙位數成長,推升固網寬頻ARPU年增3.0%至815元,帶動寬頻業務營收年增率達3.9%。值得一提的是,本月份衛星建置案及國際海纜SJC2與Apricot專案相繼商轉挹注營收,展現本公司在電信網路多元布局上的策略成果。
資通訊業務方面,智慧聯網服務受惠於路口監控系統等專案順利交付,帶動智慧交通及智慧安防相關營收成長;同時,IDC與雲端服務亦穩定貢獻設備代管收入。惟因去年同期一次性大型專案,致基期較高,使整體資通訊營收年增率持平。
累計至2025年10月,中華電信合併營業收入達1,914.0億元,營業淨利為413.3億元,稅前淨利為422.2億元,歸屬母公司業主淨利為325.6億元,每股盈餘4.20元。中華電信強調,累計營業收入、營業淨利、稅前淨利、歸屬母公司業主淨利與每股盈餘等指標,皆超越年度財測高標。
中華電信表示,除低軌衛星OneWeb已開始挹注營收外,公司於11月初正式取得SES O3b中軌衛星商用許可,成為國內首家同時具備高軌(GEO)、中軌(MEO)、低軌(LEO)多軌衛星系統營運許可的電信業者,展現在衛星通訊領域的領先布局。SES O3b中軌衛星可提供對稱雙向的高頻寬、低延遲的連線服務,適用於離島、遠洋船舶、關鍵基礎設施及國家防災應變等多樣場域,保障政府與企業的關鍵連線需求,提升營運韌性與抗災能力。
除網路建設持續向國際標竿邁進外,中華電信亦同步加速台灣原創內容的全球布局。於11月登場的TCFF創意內容大會中,中華電信設立「Hami Video最佳創意獎」,從眾多作品中甄選兼具在地特色與國際潛力的優秀影視企劃。此外,子公司中華數位文創亦積極推動「文創內容IP」投資專案,涵蓋電影、劇集、節目、音樂等IP內容,並沿伸至影視製作、文創科技與平台通路等股權布局,包含生成式AI工具、沉浸式體驗(VR/AR/XR)等關鍵領域。中華電信持續以實際行動支持台灣文化內容產業,攜手影視夥伴共創世界級精采。
114年10月自結合併損益
單位:億元
|
|
114年度 |
113年度 |
YoY%(註) |
|||
|
|
10月份 |
1-10月份 |
10月份 |
1-10月份 |
10月份 |
1-10月份 |
|
營業收入 |
209.3 |
1,914.0 |
201.2 |
1,847.9 |
4.0 |
3.6 |
|
營業成本與費用 |
167.7 |
1,500.7 |
161.7 |
1,456.2 |
3.7 |
3.1 |
|
營業淨利 |
41.6 |
413.3 |
39.5 |
391.7 |
5.4 |
5.5 |
|
稅前淨利 |
41.3 |
422.2 |
40.0 |
398.3 |
3.1 |
6.0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 |
31.5 |
325.6 |
30.7 |
312.9 |
2.7 |
4.1 |
|
EBITDA |
75.1 |
747.3 |
72.5 |
721.5 |
3.6 |
3.6 |
|
EPS(元) |
0.41 |
4.20 |
0.39 |
4.03 |
2.7 |
4.1 |
註:YOY變動百分比以千元為單位之數字計算;在外流通股數不變下,EPS成長率與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成長率同。
聲明
本文件係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本文件中之資訊或意見並未明示或暗示陳述或保證其具有公正性、準確性、完整性或隨時更新,亦非完全可信賴。文件中之資訊係以發布時點之環境變動為考量,日後亦不可能為反映此時點後之重大發展狀況而更正相關資訊。本公司、轄屬機構、關係人、代表均不就使用(例如疏忽或其他情況)本文件資訊或其內容或其他與本份文件有關資訊所引發之損害負責。
本文件之陳述可能會表達出本公司對未來願景之信心與期望,但這些前瞻性之陳述係建立在若干與本公司營運及超出本公司管控因素外之假設條件上,因此,實際結果與上開前瞻性陳述可能有很大的差異。
本文件之內容,除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外,其他包括文字敘述、圖片及其他資訊,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者,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