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互連資訊

網路互連資訊

中華電信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定為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依照電信管理法第29條第1項及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3條,本公司公開網路互連相關資訊如下:

一、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含程序、處理時間等)、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

新業者向本公司提出互連請求,請檢附向主管機關登記為電信事業之證明文件,正式行文到本公司,要求與本公司網路互連。

本公司收到來文,約7工作日內正式回文指派互連窗口,期間本公司窗口會與新業者連繫,並請新業者提供下列資料:

(一)公司業務簡介

(二)互連需求、規劃及其他相關資料

本公司取得前述完整資料後,約7工作日內通知第一次網路互連協商會議時間。

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概要說明。

(一)機線設備傳輸品質應符合ITU-T G.826規範之標準。

(二)網路互連系統之時鐘同步方式 (Timing Synchronization) 為主從式,並符合ITU-T G.811規範之標準。

(三)網路互連應使用T1或E1中繼線介面(Trunk Interface)介接,並應符合ITU-T SS7 ISUP及SCCP(WHITE BOOK)信號方式訂定的技術規範。受話端應依照前述之技術規範,向發話端送出應答信號(包含接入語音信箱),下列情形除外:

1.用戶不應答。

2.中繼線(或通話頻道)全忙。

3.用戶通話中。

4.空號。

5.免付費之單向通話截答服務系統。

(四)為確保通信品質及安全,需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點(或適當措施)。

(五)雙方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要求、技術規範及行政效率,接續方式以雙方協議之條件為準,並以最短路由提供接續為原則,任一方不得為增加營收而為不合理之迂迴。

(六)為維持通信品質,雙方網路介接點(POI)之互連電路群連續三週服務度未達標準,或雙方用戶撥叫對方用戶之應答率連續三週低於百分之XX時,雙方不得拒絕協商改善。互連電路群服務度應符合呼損率為百分之一以下之標準;應答率則應以互連電路群之應答次數除以呼叫次數計算。

(七)本公司同意為提供市話及0八0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可攜服務之目的範圍內,代他方查詢主管機關原始核配本公司之市話與0八0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受話路由資訊,並建立通信鏈路至受信攜碼用戶所屬網路。任一方用戶發話至他方行動電話用戶時,應依集中式資料庫管理委員會會議之相關決議辦理。

(八)本公司提供互連之網路元件

1.市內彙接交換機。

2.長途彙接交換機。

3.行動交換機。

4.信號轉送點。

三、費率

(一)行動接續費

(二)固網接續費

(三)其他費率

其他協商費率,本公司將秉持無差別待遇、公平合理之原則與業者協商。

(四)協議書

1.CHT_TWM

2.CHT_FET

3.CHT_TFN

4.CHT_NCIC

5.CHT_CH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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