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8月份營業收入176.4億元 每股盈餘0.40元

中華電信8月份營業收入176.4億元 每股盈餘0.40元

中華電信公司今(11日)公布1128月自結財務概況。自結合併營收為176.4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7%;營業淨利為39.0億元,年增0.4%,稅前淨利為39.4億元,年增1.0%;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淨利為30.8億元,年增2.2%EBITDA72.1億元,年增0.3%EPS0.40元,較去年同期增加0.01元。中華電信表示,8月份集團整體業務發展穩健走揚;個人家庭事業群營收持續展現成長動能;企客事業群在新興業務保持優異表現;國際事業群則交出營收成長雙位數佳績。

中華電信表示,由於行動服務品質優異帶動客戶數上升,再加上暑假帶動國際漫遊業務成長,8月份整體行動業務表現亮眼。5G用戶數與整體090門號數持續增加,挹注營收,行動數據營收亦受惠國際漫遊而成長,帶動整體行動服務營收年增7.4%,連續29個月成長。行動月租型ARPUAverage Revenue Per User,每用戶平均收入)年增5.5%,創1104月以來新高,連續29個月上揚。固網寬頻營收因升速促銷方案受用戶歡迎而持續成長,數據網路營收年增1.5%,寬頻接取營收年增2.8%,其中Wi-Fi營收年增率超過50%,表現強勁。

資通訊新興業務成長動能符合預期,整合專標案營收成長近50%IDC、雲端因IDC機房租賃收入增加,年增率達雙位數成長;資安業務營收年成長超過30%,使整體ICT營收年增率維持雙位數成長。

截至1128月,合併營收達1,428.3億元、達成率101.0%101.7%;營業淨利為323.5億元、達成率107.2%109.4%;稅前淨利為328.8億元、達成率108.0%110.5%;歸屬母公司業主淨利為257.9億元、達成率108.8%111.9%;及每股盈餘達3.32、達成率108.8%111.9%皆大幅超越財測目標。

8月底行動通信總客戶數達1,292.5萬戶,其中,090月租型客戶數年增1.2%,已連續32個月成長;光世代寬頻用戶數為377.7萬戶,其中,高速用戶因「速在必行」方案吸引,300Mbps以上客戶達120.1萬戶;MOD客戶數則達205.7萬戶

中華電信應用資通訊技術於智慧節能與強化能源效率,表現深獲肯定,8月榮獲財訊第六屆2023智慧城市卓越貢獻獎」頒發智慧能源獎項,成功展示公司透過AI、雲端及資安等科技力,結合公司四個ABC的豐富資產與資源(客戶夥伴資產、科技平台資產、基礎網路資產、優質人才資產),達成推展智慧城市創新應用,並促進產業淨零轉型的目標,朝向「數位生態系統賦能者的領導品牌」之企業願景邁進

1128月自結合併損益

單位:億元

 

112年度

111年度

YoY%

 

8

1-8

8

1-8

8

1-8

營業收入

176.4

1,428.3

173.4

1,382.5

1.7

3.3

營業成本與費用

137.4

1,104.8

134.6

1,066.6

2.1

3.6

其他收益及費損1

0

0

0

0

-

-

營業淨利

39.0

323.5

38.8

315.9

0.4

2.4

稅前淨利

39.4

328.8

39.0

321.4

1.0

2.3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

30.8

257.9

30.1

248.9

2.2

3.6

EBITDA

72.1

587.6

71.9

578.2

0.3

1.6

EPS(元)

0.40

3.32

0.39

3.21

2.2

3.6

 

 

     註1:「其他收益及費損」係依TIFRS規定,係性質屬業內但無法特別歸屬於特定功能別之收益及費損。包含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之處分淨損益及減損損失。

     註2YOY變動百分比以千元為單位之數字計算;在外流通股數不變下,EPS成長率與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成長率同。

 

    聲明

  本文件係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本文件中之資訊或意見並未明示或暗示陳述或保證其具有公正性、準確性、完整性或隨時更新,亦非完全可信賴。文件中之資訊係以發布時點之環境變動為考量,日後亦不

  可能為反映此時點後之重大發展狀況而更正相關資訊。本公司、轄屬機構、關係人、代表均不就使用(例如疏忽或其他情況)本文件資訊或其內容或其他與本份文件有關資訊所引發之損害負責。

  本文件之陳述可能會表達出本公司對未來願景之信心與期望,但這些前瞻性之陳述係建立在若干與本公司營運及超出本公司管控因素外之假設條件上,因此,實際結果與上開前瞻性陳述可能有很大的差異。

  本文件之內容,除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外,其他包括文字敘述、圖片及其他資訊,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者,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