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將出席電信事業合併案聽證會提出意見與建言 關鍵低頻超標達釋照單位頻寬 違反規定且不利市場競爭 超頻繳回與800MHz頻段整合釋出 活化低頻段珍稀頻率資源 前瞻導入公共安全與救難應變系統 強化關鍵基礎設施數位韌性

中華電信將出席電信事業合併案聽證會提出意見與建言 關鍵低頻超標達釋照單位頻寬 違反規定且不利市場競爭 超頻繳回與800MHz頻段整合釋出 活化低頻段珍稀頻率資源 前瞻導入公共安全與救難應變系統 強化關鍵基礎設施數位韌性

中華電信明日(9/29)將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出席通傳會舉行之「台灣大哥大擬合併台灣之星案」(以下簡稱本合併案或本案)聽證會,鑑於發言時間有限,謹以本新聞稿概要說明本公司主要意見與建言,並對於本合併案當事人近日所發布聲明內容中相關疑義提出說明,提供主管機關參考。

首先,對於本合併案,本公司主要意見與建言為:「本案存續公司1GHz以下低頻段頻寬達60MHz,超過法規明定上限(50MHz)達10MHz,超標20%,已達通傳會歷次釋照單位頻寬,顯有關鍵頻率資源過度集中而不利市場公平競爭之情形,基於法律的信賴保護及公平原則,應承諾繳回超標頻寬,踐行法遵義務,維護本公司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繳回之超標頻率,可單獨釋出或進一步連同相鄰之800MHz頻段一併整體規劃再釋出,及早拉近我國與國際低頻段頻寬之差距,並透過商用網路優先提供公共服務需求的方式,讓我國軍警消、海巡及交通醫療等關鍵基礎設施公私部門可快捷、有效、經濟的導入公共安全與救難應變(Public Protection & Disaster Relief, PPDR)系統,強化數位基礎建設、增強關鍵基礎設施之數位韌性。本公司主張本案必須在存續公司繳回超標頻寬、重新釋出的原則下,始能促進資源合理分配、維繫市場競爭,也更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全體民眾權益、國家安全之維護」,如此才是最具頻率有效使用性、社會公共利益性、數位韌性前瞻性的作法

台灣在電信主管機關通傳會近年以穩健、前瞻兼具的法規政策導引,台灣行動寬頻服務的發展居國際領先地位,網路涵蓋早已普及村里及部落,用戶平均使用量全球數一數二,上網資費則因市場競爭激烈而低於鄰近韓國、日本、香港、新加坡甚多。在面對業者家數將減少的關鍵變局時刻,期盼主管機關通傳會嚴肅審慎對本合併案的關鍵頻率資源失衡預作管控,秉持穩健、前瞻的高度,帶領台灣電信發展持續受全球所稱羨。

在審查本合併案低頻段超標議題的同時,本公司也懇請數位部及通傳會關注我國1GHz以下低頻段可用頻寬明顯低於國際的不利現況,將本次合併案低頻段超標繳回的頻率與800MHz頻段整合釋出,並推動以商用網路優先提供PPDR公共服務的先進模式,以全國的高度、前瞻的思維擘劃國家關鍵頻率資源的積極擴充與有效運用,增進頻率有效使用、社會公共利益及關鍵基礎設施的數位韌性,提升國家的安全守護能量與競爭力。

本公司就本合併案之意見書完整內容可於通傳會官方網站下載: 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37&cate=0&keyword=&is_history=0&pages=0&sn_f=47967

有關本合併案當事人近日所發布聲明內容中相關疑義,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理性說明,供主管機關參考:

  1. 合併案兩業者頻率及網路資源結合,網路服務品質提升是必須也是能做到的,何來台灣之星280萬客戶服務將因超頻繳回10MHz而受損之說?

    台灣大哥大意見書第11頁明白表示「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之網路整合規劃,將無線網路整合成一個單一網路同時提供所有用戶使用,以提供用戶無差別待遇之無線網路服務品質;合併後無線網路涵蓋與提供之服務品質均較原台灣大哥大或原台灣之星更佳」,對照本案兩業者近期強烈訴求若因超頻繳回900MHz頻段一半頻寬,將嚴重侵害到用戶使用品質與消費權益之說,相互矛盾,令人不解。

    本案存續公司6GHz以下總頻寬由170MHz增加至270MHz (已扣除超標的10MHz),大幅增加了約六成,而用戶數則概略由710萬增加為980萬,增加約四成左右。也就是台灣大哥大有比合併前更充裕的頻寬條件來提供服務,且700MHz、900MHz兩個低頻段都還在,網路涵蓋也不受影響,基地台又全數都是同一設備供應商,可快速整合;台灣之星4G客戶可多增加使用台灣大哥大的700MHz、1800MHz、2100MHz等頻段,減少既有10MHz,卻新增使用台灣大哥大的110MHz,淨增100MHz,何來客戶服務受損之說?

    更何況,合併案用戶服務品質的維護本就是存續公司的義務,不是要其他業者犧牲權益、要主管機關允許其頻寬違規超標來成就的。

  2. 通傳會歷次釋照最小單位頻寬為10MHz是明白存在的事實,實難理解釋照頻寬與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及技術標準最低階規格有何關係?

    通傳會歷次釋照之頻段及頻寬可詳「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及其附表,通傳會認定本公司「3GHz以下超過3MHz頻寬、6GHz以下超過3MHz頻寬,均未達本會歷次釋照單位頻寬,如繳回該等頻寬,該等頻寬亦未能釋出再予利用,反而不利於頻率使用效率及公共利益。爰依同辦法第 12條第4項規定,經本會考量本案具有提升頻率使用效率,且無頻率集中之不利市場公平競爭情況」的評斷基準,亦即符合該條第1項所訂定「無頻率集中之不利市場公平競爭」之立法目的。由此亦可了解主管機關就「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的適用審核是有具體客觀的依據,不會是所有個案都能適用,也不會淪為個別業者的帝王條款。

    3GPP國際技術標準中4G可使用頻寬的最低階選項是1.4MHz,但也因為其頻率使用效率最低,絕大多數國家均未採用,我國通傳會也從未採用。而5G時代,3GPP技術標準TS 38.101-1,分頻雙工技術最小頻寬是10MHz(上下行合計)、分時雙工技術最小頻寬是5MHz,已經沒有過時的1.4MHz頻寬了。

    再者,台灣大哥大說明電信管理法時代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已無「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明訂之上下行各5MHz整數倍數之「轉讓」頻寬限制,不能援引舊子法之規定。但可能要弄清楚「釋照」與「轉讓」不同,不能混淆引用;且電信管理法時代的「釋照-頻率申請」也不是由「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所規範的,待下次釋照訂定新的頻率申請注意事項等規定時,我們就可以清楚主管機關新訂之釋照單位頻寬為何,相信在5G時代,會朝向10MHz以上頻寬規劃。

  3. 本案核心在1GHz以下關鍵頻率資源過度集中對競爭的影響,不在於合併業者於低、中頻段增加了100MHz猶嫌不足的個別業者問題

透過本合併案,台哥大6GHz以下總頻寬由合併前的170MHz大幅增加為270MHz(已扣除超標的10MHz),足足增加了100MHz,每百萬戶平均頻寬由23.9MHz提升為27.6MHz,超越了本公司的26.8MHz;5G主要頻段3.5GHz的頻寬也由60MHz增加為100MHz,超越了本公司的90MHz,何來合併業者在3GHz以下、6GHz以下仍處於劣勢之說?標好標滿也好,先少標再合併填滿也好,只要是在合乎法遵的前提下,本公司尊重各業者的商業決策,也一貫秉持法遵、「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取得理想的頻率資源、積極投入網路建設、促進偏鄉行動寬頻普及、提供多元資費及弱勢族群優惠方案、推動偏鄉及垂直領域智慧應用,提供優質服務給客戶。

1GHz以下低頻段的傳輸優勢是電波物理本質,是這個行業眾所皆知的事實,然台灣大哥大於其意見書第18頁說明「對台灣大哥大而言,並不會因為取得60MHz之低頻頻譜,而得以減少4G LTE無線網路之建設成本,成本之邊際效益極低,不會造成網路建設成本上之不公平競爭」,完全未交代低頻段對5G建設成本的影響差異,未交代長達8年執照效期內對4G/5G競爭的影響。又於該業者意見書第7頁說明「5G NR700 頻段:於本案核准後(預計 112 年起),將增加建設1,500」,試問1,500站可以算是有效使用頻率資源?可以算是提升本合併案之公共利益?

合併業者若主張低頻段關鍵資源違規超頻達一個釋照單位頻寬可不需繳回,應該要清楚說明這10MHz保留給合併業者或繳回再拍賣釋出,對於頻率使用效益、整體產業利益、限制競爭不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有具體客觀的證據;而如果連700MHz、900MHz在未來8年效期內的運用規劃都未清楚交代的話,如何據理力爭讓主管機關允許其明顯違規情事?在缺乏具體客觀的證據,以所謂自稱的重大公共利益之名為訴求,只是掩蓋了違反法規及造成競爭不利益的核心問題。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