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公司今(11日)公布自結營收概況。9月份合併自結營業收入為194.3億元,較去年同期減少3.6%;營業成本及費用為154.0億元,減少7.2%;營業利益為40.2億元,增加13.5%;稅前淨利為41.6億元,增加10.2%;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淨利為33.3億元,增加10.0%;每股盈餘為0.43元。
9月份整體行動通信營收較去年同期減少。雖然4G及行動上網客戶數持續成長,帶動加值營收較去年同期提升,惟行動語音營收受市場競爭及VoIP替代影響下滑,銷貨收入亦減少,使整體行動服務營收較去年同期衰退。
網際網路營收較去年同期增加。寬頻接取營收微幅下降,MOD營收成長。市內網路營收下滑。資通訊專案營收與去年同期持平。
9月份合併營業成本及費用較去年同期減少,主要因商品成本以及網路互連費用減少所致。
第三季合併自結營業收入為564.2億元,較去年同期減少3.6%;營業利益為124.2億元,增加8.1%;稅前淨利為125.8億元,增加5.9%;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淨利為101.5億元,增加6.0%。與第三季財測相比,營業收入、營業利益、稅前淨利及每股盈餘達成率分別為96.9%、104.8%、103.6%及103.8%。
累計至9月份為止,合併自結營業收入為1,666.3億元,較去年同期減少2.9%;營業利益362.7億元,減少4.9%;稅前淨利372.6億元,減少6.0%;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為301.9億元,減少6.5%;累計每股盈餘3.89元。與全年財測相比,營業收入、營業利益、稅前淨利及每股盈餘達成率分別為72.1%、81.2%、81.5%及81.9%。
截至9月底止,光世代寬頻用戶數達355.0萬戶,60Mbps以上的客戶數184.0萬戶,其中,100Mbps以上客戶亦達126.2萬戶。行動上網客戶持續成長,達734.0萬戶,帶動行動加值占行動服務營收比重達56.4%。
106年9月自結合併損益
單位:億元
|
106年度 |
105年度 |
YoY% |
||||||
|
9月份 |
7-9 月份 |
1-9 月份 |
9月份 |
7-9 月份 |
1-9 月份 |
9月份 |
7-9 月份 |
1-9 月份 |
營業收入 |
194.3 |
564.2 |
1,666.3 |
201.5 |
585.2 |
1,716.6 |
-3.6 |
-3.6 |
-2.9 |
營業成本與費用 |
154.0 |
439.9 |
1,303.3 |
166.0 |
470.2 |
1,334.8 |
-7.2 |
-6.4 |
-2.4 |
其他收益及費損(註) |
-0.1 |
-0.1 |
-0.3 |
-0.0 |
-0.1 |
-0.3 |
-35.3 |
-66.3 |
-23.5 |
營業利益 |
40.2 |
124.2 |
362.7 |
35.5 |
114.9 |
381.5 |
13.5 |
8.1 |
-4.9 |
稅前淨利 |
41.6 |
125.8 |
372.6 |
37.8 |
118.8 |
396.5 |
10.2 |
5.9 |
-6.0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 |
33.3 |
101.5 |
301.9 |
30.3 |
95.8 |
323.1 |
10.0 |
6.0 |
-6.5 |
EBITDA |
66.2 |
202.2 |
601.8 |
62.5 |
195.9 |
624.9 |
6.0 |
3.3 |
-3.7 |
EPS(元) |
0.43 |
1.31 |
3.89 |
0.39 |
1.23 |
4.16 |
10.0 |
6.0 |
-6.5 |
註1:「其他收益及費損」係依TIFRS規定,係性質屬業內但無法特別歸屬於特定功能別之收益及費損。包含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之處分淨損益及減損損失。
註2:YOY變動百分比以千元為單位之數字計算; 在外流通股數不變下,EPS成長率與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成長率同。
聲明
本文件係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本文件中之資訊或意見並未明示或暗示陳述或保證其具有公正性、準確性、完整性或隨時更新,亦非完全可信賴。文件中之資訊係以發布時點之環境變動為考量,日後亦不可能為反映此時點後之重大發展狀況而更正相關資訊。本公司、轄屬機構、關係人、代表均不就使用(例如疏忽或其他情況)本文件資訊或其內容或其他與本份文件有關資訊所引發之損害負責。
本文件之陳述可能會表達出本公司對未來願景之信心與期望,但這些前瞻性之陳述係建立在若干與本公司營運及超出本公司管控因素外之假設條件上,因此,實際結果與上開前瞻性陳述可能有很大的差異。
本文件之內容,除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外,其他包括文字敘述、圖片及其他資訊,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者,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