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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附帶決議掀爭議
攸關虛擬資產服務商發展的《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象徵VASP成為全新的金融特許事業。然而,牽涉境外業者能否順利落地的條件,卻因一條附帶決議而引發熱議。
撰文‧李瑞瑾
立法院於六月三十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金管會正如火如荼擬定子法。據了解,金管會證期局與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多次溝通,各項財務條件、法遵要求等子法關鍵內容已大致底定,希望可於明年第一季正式上路。然而,法案中的一條附帶決議,至今卻引發境外業者與專家學者不少討論。
據《虛擬資產服務法》第七條第三項,境外VASP可透過成立分公司或設置分支機構在台合法落地;而附帶決議第三條則指出,金管會未來審核時,須要求境外業者積極將原有國內客戶引導至新成立的境內機構;決議文字並明確舉例:「如採取以『若干比例之我國國人客戶,應於一定期間內移轉並使用境內機構』為審查條件。」
學者》處理不慎反成破口
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鄭光泰對此解釋,讓境外業者在台落地的核心目的,就是能夠納入台灣監理體系,只要依法申請許可,境外業者仍可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另外亦有業者指出,附加此種落地條件,主要希望降低境外業者「形式上落地,實質服務卻仍留在境外」的情形。
不過,如何讓本國用戶從國外帳戶有序移轉至境內合規平台,卻需要一番精細思考。就有業者擔心,若移轉過程牽涉「強制結清既有的國際帳戶」,結果反倒可能弄巧成拙。
附帶決議雖無強制法律效力,僅是提供行政機關進一步研議評估,但的確已經引來各方討論。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楊岳平直言,若要客戶結清國際站帳戶,再轉回本地站,「實務上極難執行,甚至可能適得其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