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歐、中遇到食安風暴怎麼「辦」
Hami 書城.2026/08/02

AI時代一天讀5分鐘,萬本書刊隨選隨看!最高贈250元超商禮券


一表看透台灣與各國的不同


◎方儉

古諺有「官法如爐」,形容國家法律如燒紅的爐火般嚴正無情──語見《京本通俗小說.菩薩蠻》「官法如爐,誰肯容情」,元代關漢卿《蝴蝶夢》亦有「這個便是鐵呵,怎當那官法如爐」,意謂法律如爐,觸之必傷,無人能徇私逃脫。這座爐火的道理很簡單:人民要守法,掌權的官員更要守法。

若反過來變成「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業者一犯就辦,失職的公務員卻永遠只停在「行政檢討」,那就是把爐火只架在人民面前,卻替官員留了一道後門,根本不符合民主與法治「權責相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本文全篇一再回到「業者官法如爐,公務員也要官法如爐」,講的正是這件事。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致癌物苯駢芘超標,彰化縣衛生局啟動查核,下架問題油品。(中央社)

台灣:大陸法系的「授權空轉」

這一節是全篇的比較核心。先用一張表把四國的骨架擺出來,再逐一展開。一眼就能看出那道刺眼的落差:四個法域對「業者」都罰得到,但只有台灣那一欄,「對失職官員」寫著「無專門罪名、實務罕見」。

台灣是大陸法系,母法只訂通則,把細節授權給行政部門訂子法(施行細則、準則、允許標準、限量標準等)。這套設計本身沒錯——問題在於,當行政部門「有授權卻不作為」時,母法罰得到業者,卻幾乎罰不到那個「該訂標準沒訂好、該查驗沒查、該通報壓下來」的行政環節。

這次苯駢芘的限量標準(2.0μg/kg)是有的、強制檢驗義務也是有的,破口不在「沒有法」,而在「法沒有被執行」——而對「不執行的人」,法幾乎使不上力。

歐盟/日本:把心臟放在「預防、可追溯、預警」

歐盟食品法制的核心是「從農場到餐桌」的可追溯性與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三分立),並設有食品飼料快速預警系統(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and Feed, RASFF),讓成員國能即時通報問題產品。日本則以2003年《食品安全基本法》為母法、《食品衛生法》為作用法,並將HACCP全面制度化。兩者的共同點是:通報與預警是制度的心臟,而不是靠業者良心。對照中聯案「已知超標卻壓了近7周」的空窗期,這正是台灣最該補的一課——而諷刺的是,我們自己的《食安法》第2-1條,明明也寫了「建立預警及稽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