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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於九十六年八月起換裝「投幣式及IC卡式兩用公用電話機」,原光學卡式公用電話機於96年底終止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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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手中未用完之光學公話卡可補足已使用金額後退換IC公話卡,如不願繼續使用亦可退還現金(不收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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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百元之光學公話卡或訂製卡,可合併餘額後退換IC公話卡。本公司發行之訂製卡限制退換IC公話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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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話卡特約經售戶或手中持卡數量較多者請洽各地公話單位辦理退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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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可於本公司營業時間內至本公司各服務中心辦理退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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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日起,有關本公司所發行之話卡表彰金額,委由銀行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一年,自97年7月6日起係由臺灣銀行提供履約保證,履約保證銀行如有更換,屆時將另行公告,並自該日起由更換後之履約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提供之電信商品履約保證責任(含尚未用罄之餘額),自97年7月6日起解除。 |